| 周口市《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去年底出台后,在周口市务工的农民工,有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。据悉,经过全市医疗保险部门一个月的宣传发动,目前周口市用人单位已为7300名农民工办理了医疗保险。
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,周口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遵循的是“低费率、保大病、保当期、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”原则。《办法》规定,所有用人单位(包括各类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)都应为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,缴纳医疗保险费。缴费比例为周口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%。
农民工参保不建个人账户,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障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,用人单位不再缴医保费,农民工医疗待遇至缴费期满终止。
参保农民工生病住院,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住院医疗费报销按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标准执行(起付线580元;封顶线2.32万元)。
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,或参保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,造成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,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《办法》规定标准支付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保的,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。晚报记者侯俊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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